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一二三一七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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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 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