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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一二三一七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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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