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土地稅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三一七一一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四條條文

3之1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
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
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
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