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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三一七一一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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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
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