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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00三一七一一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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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
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