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二二九八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刪除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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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