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二二九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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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記錄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