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七四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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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 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