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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七四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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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
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