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七四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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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 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