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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七四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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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
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