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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七四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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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
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