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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七四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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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