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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105080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 、第262條;增訂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7條文,除第46條之6條文自 108 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10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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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
前項所稱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依本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百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外,其餘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