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1061302427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 、第85條、第117條、第139條條文,並定自106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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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