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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0條之 1、第36條、第43條、第45條及第51條 ;增訂第2條之1、第28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60001430號令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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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