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0條之 1、第36條、第43條、第45條及第51條 ;增訂第2條之1、第28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60001430號令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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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