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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45、53、86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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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