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18 3條;增訂第121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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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