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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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