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一四五一四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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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