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一四五一四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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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