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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九九六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增訂第5章之1章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刪除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

28之4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
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
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