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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0三九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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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