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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0三九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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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
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
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