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6001018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 第6條、第34條;增訂定第4條之1、第11條之1、第32條之2、第38條之3 ;刪除第28條之1條文,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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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