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0)府都綜字第一00三七一0六九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零時生效

5

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