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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文8點

※ 此法規共有 8 筆法條。
 

第1條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國土利用最佳化,加速經濟發展,建構安全居住環境,並為兼顧城市機能調整及發展,實現居住正義,特設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第2條

二、推動小組任務規定如下:
(ㄧ)議定全國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協調跨部會都市更新推動事項。
(三)協商都市更新招商投資有關事項。
(四)全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規劃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事項。

第3條

三、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涉及跨部會事項者,由本部營建署提報推動小組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發生爭議者,由本部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調。

第4條

四、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五直轄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各指派代表一人,並得聘任專家或學者若干人擔任。

第5條

五、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機關(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人員兼任。

第6條

六、推動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機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7條

七、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並得視個案討論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民意代表、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8條

八、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推動小組組織架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