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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都市更新業務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內政部營建署營署更字第1030820386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此法規共有 10 筆法條。
 

第1條

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作業,依本分署組織規程第二條設置本分署都市更新業務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2條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都市更新案件規劃、開發作業之諮詢。
(二)都市更新案件招商作業之諮詢。
(三)都市更新案件處分方式、估價報告之諮詢。
(四)其他都市更新案件有關事項之諮詢。

第3條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分署分署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分署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代表一人。
(三)中央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四)具有財產處分專業或經驗人士五到七人。
(五)本分署代表一至三人。
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四款委員以續聘一次為限,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4條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更新開發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諮詢小組業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分署指派有關人員兼任,協助執行任務。

第5條

五、本小組會議因應都市更新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6條

六、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召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至三款之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各該機關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7條

七、本小組得視個案討論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代表、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等出(列)席提供意見。

第8條

八、本小組內聘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委員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000元;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9條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分署年度預算及代辦業務相關經費支應。

第10條

十、本要點得依實際推動都市更新作業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檢討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