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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九八0四五二六0二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 點;並自九十八年四月四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2 筆法條。
 

第條

一、公司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項目、認定原則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第條

二、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支出款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詳載於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之總經費成本明細表中。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所支付之規劃設計費,如經原核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亦得適用。
(二)送請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時已實際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