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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財政部賦稅署民國109 年02月06日台財稅字第 10800730460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名稱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 此法規共有 2 筆法條。
 

第1條 本版本修正

一、公司依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項目、認定原則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第2條 本版本修正

二、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支出款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詳載於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之總經費成本明細表中。變更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所支付之規劃設計費,如經原核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亦得適用。
(二)送請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時已實際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