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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住字第 10502993000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5條

※ 此法規共有 5 筆法條。
 

第1條

為推動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事業,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二、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三、本基金持有房地出租、出售及處分之相關收入。
四、出售都市更新事業移出容積收入。
五、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六、本府依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融資或借貸收入。
九、繳交保證金收入。
十、捐贈收入。
十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及其抵充之可建築土地或該土地處分後收入。
十二、參與土地開發或建設所得之收入。
十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本基金持有房地之管理、維護及處分等各項費用支出。
三、徵收、撥用、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四、購買都市更新事業移入容積支出。
五、補助都市更新團體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六、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七、辦理城鄉發展與都市更新規劃研究之支出。
八、償還融資或借貸之本息。
九、依法強制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十、管理本基金之各項庶務支出。
十一、改善或增建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公共設施、活化再利用城鄉低度利用土地房舍及其周邊環境所需之支出。
十二、其他實施城鄉發展或都市更新事業相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應設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