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非最新法規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一0一三0九三二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目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版本修正
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依下列規定核計:
地方法規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