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11 年2 月24 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7045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與其附表及第三條條文
第1條 本版本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事宜,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因素、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第3條
整建住宅更新單元經本府核定後,得逕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4條
本府依本條例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依本辦法申請且符合第二條附表規定之容積獎勵額度者,得核予該額度之二倍。
第5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協議書予本府,證明舊違章建築戶業經其妥善處理。
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等文件。
第6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