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迅行及策略性更新地區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標準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府行法字第11401814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第1條
本標準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第3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指於本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迅行或策略性更新地區內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
第4條
更新單元放寬建蔽率以住宅區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依本標準放寬建蔽率之案件,仍應符合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退縮建築規定。
第5條
更新單元之建築物高度,除飛航安全管制及軍事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