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發住字第 11032473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此法規共有 5 筆法條。
 

第1條

為加速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指位於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並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建築物者。

第4條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建蔽率得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