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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771260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 此法規共有 12 筆法條。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3條

本辦法之申請資格如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受評估建築物應坐落於本縣發布之都市計畫範圍內。
二、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如建築物為共有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人。

第4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
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評估機構及審查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高於本府補助額度時,超出部分應由申請人負擔。

第5條

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如建築物為共有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書及其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五、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補助者,除前四款文件外,並須檢附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第6條

申請案件有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者,不予補助。

第7條

申請人請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
二、補助核准函。
三、補助評估費用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五、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
六、評估報告書審查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案件須檢附與評估機構簽訂之契約書。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查核之評估機構及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審查機構,得檢具下列文件請撥審查費用:
一、申請函。
二、審查案件之補助核准函。
三、補助審查費用之請撥領據。
四、審查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五、評估報告書審查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案件須檢附審查案件之評估費用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8條

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案,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除案情特殊,經本府個案核准外,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致逾期未完成評估。
三、申請人放棄申請之情事。
四、經評估機構判定申請案具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評估有困難。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第10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本府公告之。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適用期間依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