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非最新法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九四二0六0一八00號令訂定發布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地方法規
第2條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