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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101年11月9日

※ 此法規共有 3 筆法條。
 

第1條

(一) 「更新前後室內面積未達一坪換一坪者,始得申請專案獎勵」之檢核:
1. 本專案計畫「更新前室內面積」認定,建議優先依建築相關執照(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營造執照)所載之面積為準,有關原核准圖請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2. 有關更新前、後室內面積,為考量既有四、五層樓建築使用現況及當時產權登記與購買狀況,仍得計入陽台面積,1 樓部分所登記之騎樓、地下室面積亦一併計入,僅扣除樓梯間面積(即以專有之面積認計室內面積),但更新前之地下室面積於更新後僅可分回地下室面積計算。

3. 有關「室內面積達一坪換一坪」之檢核,申請案於檢核適用本專案計畫時,以更新單元內原「四、五層樓」部分之室內面積檢討可否達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並請實施者於計畫書中詳予檢討說明(含詳細計算過程與文字說明)。

第2條

(二) 「總開發強度已滿足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者,不得再額外給予獎勵容積」之檢核:
依專案對更新後總開發強度之控管,總開發強度已滿足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者,不得再額外給予獎勵容積,準此,故需再就專案獎勵給予後,檢核是否已達室內面積一坪換一坪。檢核方式如下:
就更新前屬四、五層樓部分,得依不同土地使用分區或法定容積率分別計算可否達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

【更新單元四、五層樓建物土地面積 * 法定容積率 * (1 + 一般獎勵容積 + 專案獎勵容積) - 安置△F6 樓地板面積】 * ( 1 - 共同負擔比例) =地主可分回容積樓地板面積

第3條

(三)專案計畫各委員會權責說明:

有關本專案計畫依據9982日公告之專案計畫內容整理各審議會(委員會)權責審議分工如下:

審議會/

委員會

原則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都委會

都設委員會

都更審議會

都委會

1.變更都計計畫。

2.得否適用本專案增額容積獎勵(一坪換一坪之檢核)

 

 

都設委員會、都更審議會

一、公共設施補充原則

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高於法定評定基準者

 

 

(15%)

公共使用之廣場、綠地等開放空間

 

(5%)

 

二、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

供合適規模住宅

 

 

(5%)

供市府出租住宅,供市府出租使用

 

 

(15%)

提供高齡者住宅服務與居家照顧空間服務設施

 

(5%)

 

三、環境貢獻度原則

改善基地與周圍鄰近地區微氣候

 

(10%)

 

防災機能加強

 

(10%)

 

社區活動延續

 

(5%)

 

都更審議會

四、既有容積保障原則

四、五層樓參與都市更新

 

 

(15%)

五、迫切更新協助原則

本府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

 

 

(15%)

整建住宅、平價住宅、災損建物等

 

 

(50%)

海砂屋、輻射屋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