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101年11月9日
第1條
(一) 「更新前後室內面積未達一坪換一坪者,始得申請專案獎勵」之檢核:
1. 本專案計畫「更新前室內面積」認定,建議優先依建築相關執照(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營造執照)所載之面積為準,有關原核准圖請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
2. 有關更新前、後室內面積,為考量既有四、五層樓建築使用現況及當時產權登記與購買狀況,仍得計入陽台面積,1 樓部分所登記之騎樓、地下室面積亦一併計入,僅扣除樓梯間面積(即以專有之面積認計室內面積),但更新前之地下室面積於更新後僅可分回地下室面積計算。
3. 有關「室內面積達一坪換一坪」之檢核,申請案於檢核適用本專案計畫時,以更新單元內原「四、五層樓」部分之室內面積檢討可否達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並請實施者於計畫書中詳予檢討說明(含詳細計算過程與文字說明)。
第2條
(二) 「總開發強度已滿足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者,不得再額外給予獎勵容積」之檢核:
依專案對更新後總開發強度之控管,總開發強度已滿足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者,不得再額外給予獎勵容積,準此,故需再就專案獎勵給予後,檢核是否已達室內面積一坪換一坪。檢核方式如下:
就更新前屬四、五層樓部分,得依不同土地使用分區或法定容積率分別計算可否達更新前後「一坪換一坪」
【更新單元四、五層樓建物土地面積 * 法定容積率 * (1 + 一般獎勵容積 + 專案獎勵容積) - 安置△F6 樓地板面積】 * ( 1 - 共同負擔比例) =地主可分回容積樓地板面積
第3條
(三)專案計畫各委員會權責說明:
有關本專案計畫依據99年8月2日公告之專案計畫內容整理各審議會(委員會)權責審議分工如下:
審議會/ 委員會 | 原則 |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 都委會 | 都設委員會 | 都更審議會 |
都委會 | 1.變更都計計畫。 2.得否適用本專案增額容積獎勵(一坪換一坪之檢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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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設委員會、都更審議會 | 一、公共設施補充原則 | 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高於法定評定基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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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公共使用之廣場、綠地等開放空間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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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 | 提供合適規模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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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提供市府出租住宅,供市府出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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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提供高齡者住宅服務與居家照顧空間服務設施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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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貢獻度原則 | 改善基地與周圍鄰近地區微氣候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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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機能加強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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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活動延續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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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審議會 | 四、既有容積保障原則 | 四、五層樓參與都市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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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五、迫切更新協助原則 | 本府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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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整建住宅、平價住宅、災損建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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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
海砂屋、輻射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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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