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執照優先審查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4945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自106年9月24日起生效
第1條
為改革都市更新效能,加強建造執照審查效率,以達成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執照申請案優先審查及嚴控審查進度等目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2條
建造執照審查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簡稱建管處)辦理,協審單位為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受委託單位。
第3條
協審單位掛號收件時,優先辦理該案掛件審查。
掛件審查通過後,於執照封面標示案件為「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案件」,另協審單位須彙整「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總案件管控表」(附件一),並由協審單位安排執行進度,定期檢送給建管處建照科專責人員控管進度。
第5條
協審單位應於收件次日起五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第6條
執照初審當日由協審單位人員與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員(指派專案承辦人)共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者,續由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辦理行政驗收,同時併辦行政簽報。
第7條
執照初審審查未通過者,由協審單位進行第一次通知改正程序,並通知設計人儘速辦理復審程序。
第8條
建造執照經復審完畢由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依程序簽報,並由建管處建照科專責人員控管案件時程進度。
本市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執照優先審查作業流程圖(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