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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6613號令修正發布及編制表

※ 此法規共有 14 筆法條。
 

第1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3條 本版本修正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更新企劃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與單元劃定、更新計畫擬定與工程規劃檢討、更新策略規劃之推動與工程規劃協調、更新基金運用與預算控制、更新事業經費補助、歷史街區容積移轉、公共關係及公眾服務等有關事項。
二、更新開發科:都市更新開發策略規劃、公有土地開發與規劃設計協調、政府主導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推動、公辦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評估、都市更新方案規劃設計、估價及財務評估、公辦都市更新專案管控及工程規劃流程檢討、專案駐點服務等有關事項。
三、更新事業科:重建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審議、核定、監督管理及輔導等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事項。
四、更新工程科:整建與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補助申請案件之輔導、審查(議)、核定及監督管制與考核、都市更新工程案之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資訊環境規劃與建置、軟硬體設備購置與維護及資通訊安全業務等有關事項。
五、更新經營科:都市再生行動推展之策劃與執行、社區空間活化與環境改善工程規劃之輔導、社區工作場域之再利用、跨局處社區工作平臺之推動、社區協力組織之合作及都市再生相關政策與觀念之推廣等有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事項。

第4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5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第9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10條 本版本修正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1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都發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第12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13條 本版本修正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都發局備查。

第14條 本版本修正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