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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有關重大建設項目之「其他經本府認定為重大建設」共計 6 處地區

96年12月28日發文周知

※ 此法規共有 3 筆法條。
 

第1條

依據「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之附表第四點:「其他經本府認定為重大建設項目,且經本會審 議通過者」規定及 96 年 12 月 12 日北府城更字第 0960813897 號函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27 次會議紀錄辦理。

第2條

依「臺北縣都市更新推動政策白皮書」所揭示,為達整體效益最大化,可優先推動整體開發週邊地區更新,茲新增「擬定新莊(頭前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安置戶安置方案)細部計畫案」、「擬 定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三重(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安置戶安 置方案)細部計畫案」、「擬定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案」、「變更台北大學社 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擬定泰山都市計畫(東部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共計 6 處整 體開發地區,為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所規範之重大建設項目,以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效率。

第3條

另有關「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F5 之申請「其他配合地方重大建設」獎勵者(略以)「距 離重大建設一定範圍內...」乙節之範圍認定部份,應以此 6 處整體開發區範圍線往外擴充 500 公 尺為界線。另申請重大建設之獎勵值,應以[更新單元面積*更新單元位於此 6 處地區往外擴充 500 公尺範圍內之所佔全更新單元面積比例*法定容積*上限 5%]計算之,並配合規劃設計者,始得申 請,以不超過 5%為原則,且其獎勵值尚須經本縣更新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