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非最新法規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10002031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1條 本版本修正
新北市政府為加速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時效,特訂定本原則。
中央法規
第2條
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 本版本修正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地方法規
第4條 本版本修正
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