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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案協調諮詢小組設置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更事字第 10152317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8 筆法條。
 

第1條

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強化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互信基礎,特設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案協調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第2條

二、本小組為提供所有權人及實施者間良性溝通管道,得召開協調或諮詢 會議協調相關事宜,就雙方爭議事項予以協調或諮詢。本小組以公正 立場,提供專業諮詢,不介入雙方契約之私權爭議,其協調或諮詢結 論將提供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本小組協調諮詢範圍包含以下:
(一)都市更新之程序、更新單元範圍、建築規劃、容積獎勵、權利價值查估、選配程序等相關事項。
(二)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由本小組進行協調諮詢事項。
(三)其他都市更新相關法規所定之內容。

第3條

三、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九人,其成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邀請之:
(一)執行機關及工務局之代表。
(二)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
(三)具都市更新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或熱心公益人士等代表。
必要時得視案件必要性及特殊性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擔任成員。
協調或諮詢會議由執行機關召集並派員擔任會議主席。

第4條

四、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之代表成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並通知執行機關。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員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
本小組成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5條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用。

第6條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7條

七、本小組之協調或諮詢會議得由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任一以書面(如附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或逕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執行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得視案情需要請雙方就爭議事項,提供相關資料,亦得就其他爭議事項一併協調,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得視案件必要性及複雜性決定是否召開會議。受協調者未出席協調或諮詢會議,執行機關得停止協調或諮詢。
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辦理者,實施者仍應填具第一項之書面,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8條

八、本小組之協調或諮詢會議申請,應以已辦竣事業計畫自辦公聽會之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