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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協助簡易都更輔導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北城更發字第 10200101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6 筆法條。
 

第1條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居住環境之改善,輔導民眾依本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老舊窳陋地區重建獎勵(以下稱簡易都更),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為協助及輔導有意願辦理重建之民眾,瞭解簡易都市更新之相關規定,本局得透過說明會、輔導帄台等方式,提供法令諮詢及行政協助。

第3條

說明會之召開,由本局視需求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主動召開說明會,相關場次時間公開於本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
(二)由民眾以書面連署達15人,向本局提出申請(如附件一),受理後若無法配合前款說明會時間,得視需要另行辦理說明會。

第4條

輔導平台係由本局協助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審議、容積移轉審查相關事宜,併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提供諮詢服務,其協助事項如下:
(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協助建照申請相關事宜。
(二)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協助簡易都更適用事宜。

第5條

簡易都更係依循建照申請程序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申請,並依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依個案需求辦理容積移轉審查(如附件二)。
申請建照前,民眾應先向都市更新處確認簡易都更之適用並取得証明。
前項核發証明之流程、手續、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本局另以注意事項及執行原則公布之。

第6條

簡易都更申請過程中,如遇無法處理需跨局處協調事項,得召開輔導平台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