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 106354003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
※ 此法規共有 4 筆法條。
第1條
新北市政府為健全及加速都市更新審議作業,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授權及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第4條
本版本修正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