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已廢止)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會場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0627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6 筆法條。
 

第1條

為利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出席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時之會議順利進行及會場秩序維持,訂定本規則。

第2條

場內設置簽到處,與會人員應先至簽到處簽到。

第3條

實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者應由負責人或派代表出席,不得僅由規劃團隊列席。
(二)實施者簡報說明除因案情複雜外,原則以不超過二十分鐘為限,簡報內容文字、圖片應清晰,並以白底黑字為主。
(三)簡報內容需涵括基地概況、規劃內容、陳情回覆、歷次專案小組及大會內容回覆及相關必要事項。

第4條

陳情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陳情人需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欲發言者應先向工作人員登記順序及填寫發言單;非本人出席時,與會者需出具委託書,並由承辦人確認其身分。
(二)出席大會時,應先至旁聽席等候,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三)出席本會專案小組時,應俟主席裁示後於會中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四)陳情人發言時間每位以三分鐘為限,經主席同意或委員詢問指定回復者,不在此限。

第5條

陳情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陳情人需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欲發言者應先向工作人員登記順序及填寫發言單;非本人出席時,與會者需出具委託書,並由承辦人確認其身分。
(二)出席大會時,應先至旁聽席等候,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三)出席本會專案小組時,應俟主席裁示後於會中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四)陳情人發言時間每位以三分鐘為限,經主席同意或委員詢問指定回復者,不在此限。

第6條

會議中除指定人員外,未經主席許可不得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