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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辦理都市更新案件公聽會及審議相關會議補充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新北城更字第11046565811號令發布全文8點

※ 此法規共有 8 筆法條。
 

第1條

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得透過線上視訊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及審議相關會議,以避免群聚感染,確保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促使會議議程順利,特訂定本規範。

第2條

二、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所稱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第3條

三、舉辦公聽會或審議相關會議之辦理過程,除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暨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第4條

四、本規範所指之會議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公聽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得以線上視訊會議及實體會議併行辦理。
(二)審議相關會議:
1.審議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審議會設置辦法規定召開審議會,得以線上視訊會議及實體會議併行辦理。
2.專案小組或諮詢會議:依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審議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召開專案小組或諮詢會議等相關會議,得以線上視訊會議辦理。

第5條

五、各會議以視訊會議辦理時,其通知或公告應敘明使用之視訊軟體及加入視訊會議方式。

第6條

六、參與會議人員應以實際姓名或公司名稱並以視訊方式參加會議,以利會議進行及記錄。各會議之陳情人、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發言採登記制,應於會議開始前向會議管理員登記,並依會議流程及登記次序等候發言。

第7條

七、參加實體會議者,由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視出席人數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防疫規定引導進入議場。

第8條

八、倘有妨礙會議運作順暢、干擾會議進行或其他不當行為之情事,會議主持人或會議管理員得制止或令其離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