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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中華民國110 年9月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更字第110465968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10 筆法條。
 

第1條 本版本修正

一、 新北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合於實務需求、標準化及公平一致,訂定本基準。

第2條 本版本修正

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得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費用如下,其內容詳如提列總表(如附表一):
(一) 工程費用。
(二) 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相關經費及相關委辦費用。
(三) 權利變換費用。
(四) 貸款利息。
(五) 稅捐。
(六) 管理費用。
(七)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八) 容積移轉費用。

第3條 本版本新增

三、 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提列工程費用項下拆除費 用 其 提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一(如附表二)。

第4條 本版本修正

四、 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建單價其提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二(如附表三) 。

第5條 本版本修正

五、 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造工程費用時,涉及建材設備部分,須符合建材設備表,詳如分項說明三(如附表四)。

第6條 本版本修正

六、 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額外項目費用,其計算公式及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四(如附表五) 。

第7條 本版本修正

七、 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不動產估價費用(含技師簽證費),其提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五((如附表六)。

第8條 本版本修正

八、 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拆遷安置費,其提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六(如附表七) 。

第9條 本版本新增

九、 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地籍整理費用, 其地政機關行政規費計算基準詳如 分項說明七(如附表八) 。

第10條 本版本新增

十、 依本基準修正發布後規定辦理者,其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評價基準日,應訂於本基準修正發布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