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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補助及管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城規字第1110453116號函:修正「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及管考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補助及管考作業要點」,除名稱、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8 筆法條。
 

第1條 本版本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城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及管理考核事宜,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版本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其所屬以外之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各機關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用途,應符合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第3條 本版本修正

三、各機關申請本基金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補助經費經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一)申請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者,應先報請本府同意送委員會審議後,檢送簽准文件、提案單及工作計畫書,供本局彙提本委員會審議。
(二)申請補助經費達二千萬元(含)以上者,應先檢送提案單及工作計畫書供本局召開初審小組會議,經審查通過後,始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前項提案單及工作計畫書內容如下:
1、案名。
2、計畫目的(含緣起及目標)。
3、位置及範圍(含概述位置、面積、都市計畫情形及位置圖)。
4、計畫內容(土地權屬概況及分布、用地取得情形、現況使用情形、執行項目、環境影響)。
5、計畫期程。
6、預期效益。
7、經費概估(含分年經費預估)。
第一項第二款初審小組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城鄉發展局局長或授權人員兼任,小組成員由城鄉發展局、財政局、主計處及工務局指派人員擔任,並得視審查案件需要增列出席機關。
第一項之補助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每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送計畫預算書(附件一),以利循預算程序及規定編列本基金年度預算。

第4條 本版本修正

四、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如有急需於當年度申請辦理之計畫,應檢送前點規定之提案單及工作計畫書供本局召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補助經費。

第5條

五、本作業要點之補助經費為實際發生權責數或實際決算數,並以核定金額為上限;年度經費應於當年度核實支應完畢。

第6條 本版本修正

六、申請補助經費達一千萬元(含)以上者,採分期撥付,其撥款方式如下:
(一)委託規劃類:
1、第一期補助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於核定補助並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附件二)、預定進度表(附件三)、契約書副本及請款收據申請撥款。
2、第二期補助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累計支付數達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得檢送請款明細表(附件二)、最新進度管考表(附件四)、總經費執行情況表(附件五)及請款收據申請撥款。
(二)工程類:
1、第一期補助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於核定補助並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附件二)、預定進度表(附件三)、契約書副本及請款收據申請撥款。
2、第二期補助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估驗計價達百分之四十五,檢送請款明細表(附件二)、估驗證明文件、最新進度管考表(附件四)及請款收據申請撥款。
3、第三期補助款(補助經費扣除已請領補助款):工程竣工驗收後,檢送請款明細表(附件二)、總經費執行情況表(附件五)、驗收紀錄及請款收據申請撥款。
申請補助經費未達一千萬元者,採一次撥付。各機關應於核定補助並簽訂契約完成後,檢送請款明細表(附件二)、預定進度表(附件三)、契約書副本及請款收據申請撥款。
依前二項辦理之補助案件執行完竣時,應於結算驗收後三個月內,檢送總經費執行情況表(附件五)、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工程類案件須檢附完工證明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等結案成果資料報本局結案,相關經費餘額(含罰款等收入)應繳回。
補助案件原則不得分案發包辦理。但確有特殊情形採分案發包方式辦理者,應於工作計畫書內敘明並經核准;倘為本要點修正前業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於各分案進度一致時,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期撥付規定辦理請撥作業。

第7條 本版本修正

七、執行管考:
(一)為掌握補助案件進度與品質,本府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評鑑,各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函請各機關加強督導外,將列入後續申請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1、未能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發生權責者。
2、執行進度落後者。
3、未於當年度核實支用完畢者。
(三)本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各機關對補助案件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四)補助案件之核定內容如涉及變更工程設計或執行內容,應在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原則下,由各機關依規定自行核處,並副知本局備查;其餘變更應重新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五)各機關執行補助案件之相關資料(含各項支用單據)應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
(六)各機關未依計畫期程編列預算或未能依當年度預算執行之補助案件,除僅調整計畫期程,而未涉及核定金額、計畫目的及實施範圍等變更事項者,應提報本委員會報告外;其餘變更應重新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第8條 本版本修正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
各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